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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在分享如何保护自己的网络知识产权这一问题前,请大家首先跟我一同回忆一下中学时代学过的一个成语“姑息养奸。              

百度百科

 

姑息养奸 ( gū xī yǎng jiān ) 
解释 姑息:为求苟安,无原则地宽容;养:助长;奸:坏人坏事。无原则地宽容,助长坏人。 
出处 《礼记·檀弓上》:“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
用法 偏正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示例 为有勾结匪类,荡轶范围情事,尤为法律所不容,切勿~,致贻隐患。蔡东藩许廑父民国通俗演义》第三十三回
近义词 养虎遗患
反义词 斩草除根严惩不怠
歇后语 东郭先生救狼 

 

  我想,通过这个成语,大家应该不难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性和必要性,道理不多讲了,进入正题。(另外,本人不是法律相关从业人员,只是从网上搜集了一些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当作常识牢记,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广大U条指正补充,共同学习进步。) 

 

  第一:最简单的,也是你可以做到的,无论是文字、图片、影像,当你发现你的权利被侵害时,在有司法公正确保版权归属的情况下你可以向侵权方发出警示函,版权质询函基本格式如下:

 

有意思吧

 

  第二:寻求司法帮助,寻找相关法律业务咨询,走到这一步就要多听听专家的意见了,但是你自已也不能不多多少少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节选

 

 

百度百科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相关操作视频讲解

 

 

 

  第四:具体案例

 

(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7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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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反馈分享至 分享到腾讯朋友 ┊ 2009-09-22 发布 ┊ 7559 人浏览
  • 1#jaylong 2009-09-22 14:24┆159.226.118.*
    我觉得互联网上谈版权纯属扯淡 互联网精神就是免费 共享
  • 2#丸子 2009-09-22 14:24┆60.208.37.*
    我就说嘛 ,这种事法律肯定能管!
  • 6#jaylong 2009-09-22 14:30┆159.226.118.*
    最近看优酷网抨击搜狐 可是优酷上面的大片 电视剧不也都是免费资源? 按理说不也侵犯作者版权? 我的原则是 对互联网上的东西 只求免费的 当然作为最起码的尊重 可以给作者一个口头感谢之类的就可以了 no money!
  • 7#xxyyzz7711 2009-09-22 14:40┆113.106.106.*
    囧..一上来就用了最侵犯版权的百度百科来引述资料...
  • 8#老鹰 2009-09-22 14:43┆58.252.191.*
    怎么说呢,自己辛苦做出来的东西,别人完全抄袭过去。
    多谢都没有一句,这什么世界啊?
    虽然说,网络上的东西是免费,但不是全部。。
  • 9#柒喜 2009-09-22 14:53┆64.234.48.*
    二、 权利说明

    1.    百度百科的用户不得侵犯包括他人的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由于用户的相关帖子引起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其责任在于用户本人,与百度百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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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署名:
    您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这些过程中对方必须保留您对原作品的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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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禁止演绎:
    您允许他人对您的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不得进行演绎创作。 

    4)相同方式共享:
    只有在他人对演绎作品使用与您的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您才允许他人发行其演绎作品。 
    注:许可协议协议不能同时包含“相同方式共享”和“禁止演绎”许可要素,“相同方式共享”要素仅适用于演绎作品。 

    5)采用授权条款 :当您完成选择之后,您将会得到以下三种方式表述的的许可协议: 
    普通文本:对许可协议所作的通俗、简洁摘要,并配以相关图示。 
    法律文本:能确保许可协议在法院具有效力的完整协议版本。 
    元数据:将许可协议转换为机器可读的形式,能协助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应用程序查找您所选择的许可协议。 

    6)使用许可协议 
    在网站中设置使用许可协议,链接到普通文本,这样全世界都能注意到该许可协议。如果发现有人违反许可协议,便能以此为基础提起侵害著作权的诉讼。

    关于六套协议的具体信息,请参阅http://cn.creativecommons.org/index.php/licenses/licenses_exp。)或 GFDL 协议(GNU 自由文档协议,GFDL协议下内容及其衍生品,可以自由地下载、复制、展示、再分发及商业使用,用户引用时请明确给出出处的链接,且只能继续以GFDL授权释出。参见http://www.gnu.org/copyleft/fdl.html)保护的作品的,应分别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回复:xxyyzz7711
    >囧..一上来就用了最侵犯版权的百度百科来引述资料...
  • 10#柒喜 2009-09-22 14:54┆64.234.48.*
    我想有的人可能会明白我为什么要发这个东西...

    回复:xxyyzz7711
    >囧..一上来就用了最侵犯版权的百度百科来引述资料...
  • 11#花醉月@依依~ 2009-09-22 15:26┆125.92.206.*
    恩恩,我明白。 有些人明明做错事,还那么张狂。实在看不过眼。

    回复:柒喜
    >我想有的人可能会明白我为什么要发这个东西...

    回复:xxyyzz7711
    >囧..一上来就用了最侵犯版权的百度百科来……
  • 17#花醉月@依依~ 2009-09-23 15:11┆125.92.141.*
    今天刚好看到一则旧新闻。原来酷X网这个名字也是盗用别人的。而且最好笑的是,真正的酷X网曾被视为盗版的代名词,更有“盗版大鳄”这称号。
  • 19#柒喜 2009-09-26 09:10┆64.234.48.*
    来,握下爪

    回复:乱飘的风
    >支持我家七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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