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下午15时许,在郑州街头出现了这样一幕:一名精神失常的女子在街头裸奔,见警车就拦。很多热心市民伸出援手,帮助该女子穿上衣服、披上毯子,但都被该女子丢掉。在市民和记者报警后追逐裸女的过程中,一辆警用面包车驶来,该女子冲上快车道拦住了警车。警车上下来四名女民警,裸女趁机上了警车,坐在后排。四名女民警连推带拉将裸女“请”下车,并把她推到了马路边。当看到记者拍照时,一名男警察从面包车上跳了下来,冲着采访记者出言不逊。引起了在场群众的强烈不满。(4月28日大河网)
这件事情的发生也许纯属偶然,但偶然中似乎又隐藏着某种必然。裸奔为中国社会所不容,毕竟国人还没开放到这种程度,所以裸奔还应属于警察治安管理的范畴。裸奔的原因或许是该女有神经病、或许是该女蓄意为之。但无论患病也好,蓄意为之也好,这件事由警察来管却是必须地。遗憾的是,郑州的这五名警察没有管,借口是还有其他任务,不是来处理这件事的。
这种借口是否站得住脚暂且不论,问题是找借口的行为本身是否应该!正如120急救车在赶赴救人现场的路途中遇到生命垂危的人的情况,总不至于为了预约救人而放弃眼前救死扶伤的天职吧!如此机械的“执行任务”借口反映出的是警察的无能还是警察的不作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第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也就是说,人民警察的任务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定的警察任务,国家又细化了人民警察的种类,但法定任务却是各警种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这里可没有具体规定是片警还是武警。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有困难找警察”才成为人民群众的共识。人民警察作为群众利益保护者的形象才得以建立。由此观之,难道郑州这五名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范畴之外?
退一步讲,即使这五名民警用其他任务否定眼前的救助义务可以原谅,但4名女民警将裸女强行“请”下车的行为又该如何解释?赤身裸体的女人被女民警从警车里拉到大庭广众之下的情景给社会什么观感?裸女的神经病考验出来的是什么样的警察精神?女民警即使站在女人的角度是不是也不应该把患有神经病的裸女拉下车?这反映出的好像已不仅仅是职责的不作为,好像这里面还有些人性的冷漠在吧! [原始链接]
这件事情的发生也许纯属偶然,但偶然中似乎又隐藏着某种必然。裸奔为中国社会所不容,毕竟国人还没开放到这种程度,所以裸奔还应属于警察治安管理的范畴。裸奔的原因或许是该女有神经病、或许是该女蓄意为之。但无论患病也好,蓄意为之也好,这件事由警察来管却是必须地。遗憾的是,郑州的这五名警察没有管,借口是还有其他任务,不是来处理这件事的。
这种借口是否站得住脚暂且不论,问题是找借口的行为本身是否应该!正如120急救车在赶赴救人现场的路途中遇到生命垂危的人的情况,总不至于为了预约救人而放弃眼前救死扶伤的天职吧!如此机械的“执行任务”借口反映出的是警察的无能还是警察的不作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第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也就是说,人民警察的任务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定的警察任务,国家又细化了人民警察的种类,但法定任务却是各警种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这里可没有具体规定是片警还是武警。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有困难找警察”才成为人民群众的共识。人民警察作为群众利益保护者的形象才得以建立。由此观之,难道郑州这五名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范畴之外?
退一步讲,即使这五名民警用其他任务否定眼前的救助义务可以原谅,但4名女民警将裸女强行“请”下车的行为又该如何解释?赤身裸体的女人被女民警从警车里拉到大庭广众之下的情景给社会什么观感?裸女的神经病考验出来的是什么样的警察精神?女民警即使站在女人的角度是不是也不应该把患有神经病的裸女拉下车?这反映出的好像已不仅仅是职责的不作为,好像这里面还有些人性的冷漠在吧! [原始链接]




